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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障 / EQU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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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意见

上传日期:2015年1月23日 浏览次数:6585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网琼办发〔2014〕42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省第六次党代会精神,着眼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全力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我省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坚持统筹协调,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坚持培育发展,规范引导,增强服务;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坚持放宽准入,加强自律,依法监管,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目标。力争到2020年,形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体系。
  
  二、重点培育发展四类社会组织

  (一)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重点培育发展服务我省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的行业协会商会,发挥其服务企业、促进产业、招商引资、助推经济的作用。

  (二)科技类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科技类社会组织专家荟萃的特点和优势,开展学术研究,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科学素质。通过科研攻关、新产品研发、技术创新、高新技术成果(专利)转让等方式,推动科技进步。

  (三)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积极发展面向社会公众,具有社会性、保障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发挥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在扶贫济困、抢险救灾、化解矛盾、公益捐赠等方面的作用。

  (四)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重点培育发展满足居民多种需求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推动城乡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支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自治,发挥其团结社区群众、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区和谐的作用。

  三、改革登记管理制度

  (一)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向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二)适当实行“一业多会”。 取消“一业一会”限制,允许同一行政区域、同一行业内成立若干个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

  (三)下放异地商会登记权限。将异地商会成立登记的审批权从省民政部门下延至市县民政部门。

  (四)取消两项审批事项。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时,取消筹备审批环节。社会团体、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和内设机构,取消登记审批,只须报送各级民政部门备案。

  (五)推进政社分开。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分类推进各类社会组织在机构、人员、财务、职能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现职公务员一律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负责人。严格限制现职公务员在其他类型社会组织兼任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需兼任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

  四、制定扶持政策措施
  
  (一)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各级政府部门要结合深化行政人事制度改革的发展要求,逐步将政府的事务性、技术性、辅助性职能等,通过授权、委托及其他方式依法转移给有相应资质、公信力高的社会组织承担。符合条件的,由政府向其购买服务,扶持社会组织发展。

  (二)给予资金扶持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建立公共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机制,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培育和扶持一批社会信誉好、影响力大的社会组织。推动建立省、市县级社会组织发展孵化基地,为初创期的社会组织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落实好非营利组织免税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三)拓宽社会组织参政议政渠道。建立社会组织参政议政机制。适当增加社会组织代表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比例。各级政府在制定有关社会管理政策、进行重大决策等过程中,应邀请社会组织代表参加相关听证会、论证会,听取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提高社会组织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

  五、强化监督管理

  (一)推进社会组织法制建设。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法制建设,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严格依法监管,强化法律监督。建立完善的综合执法制度,实现社会组织日常监督与执法查处的有机结合。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取缔非法社会组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琼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制度,规范负责人资格、产生程序、任职年限等。完善社会组织资金管理制度和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制度。制定社会组织会费收取、网络募捐、项目合作、不动产捐赠等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征信体系,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机制和方式,有效整合社会组织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对严重违法违规的社会组织实行“黑名单”管理。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对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报告的社会组织劝其退出或撤销。优化年度报告制度,提高年度报告效能。建立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完善评估工作机制,发挥评估的导向作用。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制度,增强评估功效。
  
  (三)注重内部管理和行业自律。引导社会组织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实行决策、执行与监督分立。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自治机制。坚持诚信原则,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增强诚信守法意识,推行服务承诺制,提高社会公信力。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理顺社会组织党建管理关系。充分发挥各级社会组织党工委组织、指导、协调的作用,提高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科学化水平。采取单独建、联合建、挂靠建、区域或行业统建等形式,抓好社会组织党组织的组建工作,不断提高社会组织党组织的覆盖率。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社会组织开展工作,提高社会组织党的工作覆盖面。

  (二)建立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建立由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牵头,组织、宣传、编制、商贸、公安、监察、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事、法制、工商、税务、工商联等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困难和问题。将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纳入市县党委、政府社会建设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考核,并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以推动社会组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加强登记管理机构队伍建设。各级政府部门要重视解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的人员、经费、执法等实际问题,加强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201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