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紫贝侬家慈善会会员证、会服管理制度
上传日期:2015年11月11日 浏览次数:3798次
第一条 会员证是证明会员加入文昌市紫贝侬家慈善会并成为会员的有效证明,只供会员在参与我会活动中使用,不作其它用途。
第二条 会员证、会服只限个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涂改、伪造,违者必究。
第三条 所有合法持有文昌市紫贝侬家慈善会会员证者都视为自愿承认并遵守我会会员证章程及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文昌市紫贝侬家慈善会会员证实行一人一证制。
第五条 为保障持证者的各项合法权益,会员证丢失者应及时在文昌市紫贝侬家慈善会秘书处办理挂失手续,自挂失之日起三天内带个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到文昌市紫贝侬家慈善会秘书处办理新证,新证一旦使用,原证自动作废。若原证失而复得,带个人有效证件和原证到文昌市紫贝侬家慈善会秘书处办理原证的正常使用手续。
第六条 会员证损坏者需要带旧证和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包括身份证)到文昌市紫贝侬家慈善会秘书处办理坏证补证手续,三天后领取新证。
第七条 若会员证丢失,持证人应速与文昌市紫贝侬家慈善会取得联系,查清事由以防造成损失。
第八条 按我会规定时间及时办理会员续费年审手续。
第九条 会员退会时,文昌市紫贝侬家慈善会应将会员证收回并交至文昌市紫贝侬家慈善会秘书处。
第十条 本制度经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经文昌市紫贝侬家慈善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