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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贝侬家慈善会 / CHA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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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紫贝侬家慈善会财务管理制度

上传日期:2015年11月11日 浏览次数:37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管理,加强文昌市紫贝侬家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计核算,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广东省社会组织本会章程》及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职责和管理

  第二条  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二)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民间非营得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报表,按时申报依法纳税。

  (三)负责本会应收、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及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四)负责本会固定资产统一登记、建帐,并定期清查盘点工作,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调出或报废固定资产须报会长审批。

  (五)负责本会年度财务审计和汇算清缴工作。

  (六)负责本会所有财务资料的归档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三条  本会应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积极筹措资金,合理管理、使用资金。

  第四条  收缴会员会费必须严格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条  对外收取服务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需新增收费项目和决定收费标准,应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收取会费应按规定出具收费凭证记账。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私存私放,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七条  对本会拟开发的项目和举办的活动应认真做好预算,报会长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日常经费支出1000元以内报秘书长审批,1000元以上和2000元以内报执行会长审批,2000元以上报会长审批,重大项目支出按通用惯例办理。

  第九条  重大项目支出或投资开办经济实体,须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条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日常零星开支等业务办理用现金收支结算外,其余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一)本会秘书处收取的现金应当日交财务室入账,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

  (二)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建立现金日记帐,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三)坚持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支出,如实填写报销凭证,经会计核准、主管财务领导审核、会长审批后才能给予报销。

  (四)用款超过壹万元(含)以上的,必须如实填写本会借支单,并经执行会长以上领导审批后,提前通知财务室做好提款准备,才能借款。

  (五)没有正式报销凭证的,原则上不能给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须由两名经手人签字,并经会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一条  领用支票须事先经过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二条  签发支票时应写明日期、金额、用途,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支票使用后,应在3天内到财务室报账。未使用的支票应及时交回。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个人收到外单位结算支票,应在3日内交到财务室处理。从外单位收取的支票应妥善保管,不能折损。

  第十四条  发票、收据不得外借或拆本使用。

  第六章    财务人员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须持有会计证、电算化证和继续教育培训证。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会计和出纳分设,确保各司其责。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章    财务公开与监督

  第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九条  本会财务运作情况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由省民政厅负责监督,同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经文昌市紫贝侬家慈善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